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2-10-03 13:30:11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的什么

重大事故隐患,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的什么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那些?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那些?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的什么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治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的什么

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一、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1、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内容有哪些1、事故隐患分类: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排查: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3、报告: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4、整改及其结果:各车间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督办,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奖励办法: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什么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什么